2017年和2018年全国已完成火电、纺织等24个行业的污水处理许可证核准任务,今年不应核准21个行业,明年将已完成覆盖面积所有相同污染源的污水处理许可证核准工作。污水处理许可证核准时间凸、任务轻、企业多、情况简单。在目前“放管服”的环境下,对环评审核文件否作为污水处理许可证核准条件有较小争议。
融合目前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环评审核文件不应作为污水处理许可证核准条件。1.污水处理许可证是个什么“证”?根据《掌控污染物废气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污水处理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拒绝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行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请污水处理许可证,按证污水处理,因果守法。
生态环境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允诺,依法派发污水处理许可证,依证增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污水处理不道德实行严厉打击。由此得出结论,污水处理许可证是污水处理单位的“身份证”,是写明污水处理单位对污染物废气及掌控有关环保义务的法律文书,是对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处理不道德的约束,污水处理单位必需分担按证污水处理的责任。
污水处理单位只要按证污水处理就不该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2.环评审核文件作为核准条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污水处理许可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文号”是污水处理单位应该递交的申请材料之一。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依法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意见”是生态环境部门核准条件之一。3.没环评文件能无法申请污水处理许可证?并未获得环评审核可以申请污水处理许可证。根据《污水处理许可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第六十一条,对在2017年11月6日前早已投产、运营的污水处理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并未依法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意见(即“并未批投产”),污水处理单位允诺修正并明确提出修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准污水处理许可证,并在污水处理许可证中记述其不存在的问题,规定其允诺修正内容和允诺修正期限(修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久不多达一年)。
4.环评审核文件能否不作为污水处理许可证核准条件?首先,“并未批投产”是不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3月21日做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限于问题的回应意见》(法工委始〔2007〕2号),关于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竣工建设项目(即“并未批先辟”),同时该建设项目必须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未竣工、予以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月投入生产或者用于的(即“未验投产”),应该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适当惩处。将“并未批投产”分成“并未批先辟”和“未验投产”两种不道德。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并未批先辟”违法行为法律限于问题的意见》(的环政法函〔2018〕31号),“并未批先辟”违法行为自建设不道德完结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该遵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予行政处罚。同时还规定:建设项目违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用于期间,由于违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仍然正处于倒数或者之后状态,因此,对违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惩处,不不受“并未批先辟”行政处罚追溯到期限的影响。
因此,即使“并未批先辟”违法行为已多达二年行政处罚追溯到期限,“未验投产”仍是不应受到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许可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了对“并未批投产”的处罚措施,由核准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修正,处以罚款。
其次,并未获得环评审核文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是什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格,私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建设单位并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必须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未竣工、予以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用于,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修正的,一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根本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毁坏的,责令暂停生产或者用于,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重开。再度,能无法给不存在“并未批投产”违法行为的污水处理单位必要核准污水处理许可证?根据上述分析,对“并未批投产”除依法惩处外,还不应责令限期修正、投产生产。
同时,没环评申请是“杂乱污”企业的标志之一,对没环评申请的“杂乱污”企业还不应依法取缔。因此,对不存在“并未批投产”违法行为的污水处理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无法一方面核准污水处理许可证,另一方面不予责令投产,甚至重开,让污水处理许可与其他环保制度沦为“两张皮”,让企业无所适从。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没作出根本性修改前,笔者指出,环评审核文件还不应作为污水处理许可证核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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